彤德莱鹤山路店等12家即墨商家被曝光

2021-07-17 09:0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9754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春燕 通讯员 逄文越

  产品标签不合规定、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件不齐全、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近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了12起食品药品典型案例,全面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障。

  1、即墨区孙苒商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干海参经抽样检验,水溶性总糖、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 31602-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处罚决定。

  2、即墨市泰富蛋糕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糖梗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3、即墨区佳门口超市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提供不出经营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处罚决定。

  4、青岛润海如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3月,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破壁小球藻粉,因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被消费者投诉举报。

  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了1包涉案产品,经检查发现,该产品标签缺少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涉案的破壁小球藻粉1包、违法所得596元;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

  5、青岛振坤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该公司提供不出其售卖的“完达山”奶粉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的相关证据,在责令改正期限截止后,仍然提供不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6、即墨区章骏超市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拟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7、即墨市忠伟面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桶装花生油”,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无标签桶装花生油1桶;2、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8、即墨区吴春杰来客缘超市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摆放在保鲜柜待售的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贮藏条件2-6℃,保鲜柜电源未接通,保鲜柜未正常运转,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处罚决定。

  9、即墨区单涛排骨米饭店涉嫌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案:

  当事人蓝恭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构成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依据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10、即墨区彤德莱火锅鹤山路店涉嫌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明案:

  当事人采购猪肉卷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明,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明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11、青岛东古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的食品无中文标签,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面饼68袋、味香调味汁3瓶、鱼露3桶,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处罚决定。

  12、即墨区天天有鱼美食店(华正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3月21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处罚决定。